SVHC纳入授权候选名单后的义务总结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CPCIF PC BPA工作组编撰 浏览次数:2788 次浏览
物质被纳入候选名单后,公司可能会有随之而来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不仅涉及到在列的物质本身或混合物,也涉及其在成型品中的存在。
存在于成型品中的物质
-从纳入之日起: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含候选名单物质含量超过0.1%(w/w)的成型品供应商需向客户提供能够使成型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请求,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提供相应信息。该信息必须至少包含物质的名称。
-从2011年起:
如果成型品含有候选名单中的一种物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成型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需通告ECHA,该条义务适用于物质在制品中的总量超过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1吨的情形或物质在成型品中的含量超过0.1%(w/w)。
Ø2010年12月1日前纳入候选名单的物质,需在不晚于2011年6月1日提交通告。
Ø2010年12月1日及以后纳入候选名单的物质,需在不晚于被纳入后的6个月内。
注:无需提交通告的情形:
成型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能够排除制品在使用和处理期间的人体和环境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向制品的接收人提供适宜的指导。
物质业已对该应用进行注册。
物质本身
从纳入之日起: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候选名单中物质的供应商需向客户提供安全数据表。
在混合物中的物质
从纳入之日起: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根据1999/45/EC指令未被归类为“危险”的混合物的供应商,如果混合物中含有至少一种候选名单中的物质和单个物质含量大于等于0.1%(w/w)的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PBT)或强持久性和强生物蓄积性(vPvB)的非气态的混合物,应相应请求,需向接收方提供安全数据表。
该条义务不损害一般义务,2007年6月1日起适用,对于所有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根据1999/45/EC指令未被归类为“危险”的混合物的供应商,对于非气态的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中含有一种单个物质含量大于等于1%(w/w)和对于气态混合物,当物质体积超过0.2%,具有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时的物质,应相应请求,需向接收方提供安全数据表。